各縣市區教體局(教育局)、黨(工)委編辦、民政局、市場監管局: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辦公廳等四部門關于印發〈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的通知》和《河南省教育廳等四部門關于印發〈河南省面向中小學生的全省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健全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市性競賽活動管理制度,減輕因競賽帶來的學生過重負擔,市教育局、市委編辦、市民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共同制定了《南陽市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市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南陽市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市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
2023年11月27日
南陽市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市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
為規范管理面向中小學生(包含在園幼兒,下同)的全市性競賽活動,防止活動項目過多過濫,切實減輕中小學校(包含幼兒園,下同)、中小學生和家長負擔,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教育部辦公廳等四部門關于印發《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的通知》(教監管廳函(2022)4號)、《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措施》的通知》(豫辦(2021)28號)、《河南省教育廳等四部門關于印發(河南省面向中小學生的全省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的通知》(豫教監管(2023)159號)以及《河南省教育廳關于規范管理面向基礎教育領域開展的競賽掛牌命名表彰等活動的通知》(教基一(2018)212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條 本辦法適用于有關部門、單位、社會組織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市性競賽活動管理工作。
第二條 競賽活動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規定,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循教育教學規律和青少年成長規律,體現發展素質教育要求,促進中小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
第三條 從嚴控制、嚴格管理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市性競賽活動,原則上不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道德與法治、語文、歷史、地理、數學、外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類競賽活動。
第四條 市教育局負貴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市性競賽活動的牽頭管理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專業機構承擔具體受理、初核等工作,并對受托專業機構進行指導和監督。市委編辦、市民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市教育局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市性競賽活動須按照管理權限,由市教育局核準后公布活動組織時間、內容、范圍、組織方式、監督方式等。未經核準,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不得組織開展競賽活動。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市性競賽活動的組織主體(主辦方)應為在國家、省級或市級機構編制部門、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正式機構,必須具有法人資格。主辦方必須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具備較強的專業影響力和學術團隊。舉辦競賽過程中經查實有違法違規行為,致競賽活動被市教育局終止的,其主辦方不得再次申請舉辦競賽。
第七條 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市性競賽活動,依據文件的效力等級不得低于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或市直有關部門規范性文件。
第八條 申請舉辦競賽活動,應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1.組織主體(主辦方)的正式申請函件,以及法人登記證書等復印件;如由兩個或以上單位聯合主辦的,應提交全部主辦方的上述材料:
2.競賽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
3.競賽的具體實施辦法,包括名稱、目的、時間、對象、程序、管理團隊、專家團隊、承辦單位、資金來源、實施預算、比賽用具、保障條件、回避方式、安全應急處理機制異議處理機制等內容,如涉及命題試卷、專家盲評等事項,還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4.舉辦方的有關承諾書,包括本辦法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所列舉的事項;
5.市教育局或受托專業機構認為應該作出補充說明的其他材料;
6.上年度經市教育局批準并舉辦了競賽的主辦單位,還應提供上年度賽事總結和財務決算。
第三章 認定流程
第九條 自本辦法執行之日起,原則上每三年組織一次申報受理和審核。市教育局或受托專業機構屆時將集中受理有關部門、單位、社會組織關于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市性競賽活動的申請,申請單位應按本辦法要求如實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條 市委編辦負責對主辦單位為事業單位的登記注冊情況予以確認。市教育局或受托專業機構負責對主辦單位為社會組織的登記注冊情況進行查詢確認。
第十-條 市教育局或受托專業機構集中對申請舉辦的全市性競賽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嚴謹性進行審核論證,必要時可進行實地調查。市教育局根據審核論證情況,按規定程序進行研究,對同意舉辦的,將競賽信息通過官方途徑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受理和研究過程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 經市教育局核準舉辦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市性競賽活動,有效期限原則上為3年,在此期間每年舉辦不得超過1次。
第四章 組織要求
第四章 組織要求
第十四條 申請舉辦全市性競賽的部門、單位、社會組織對競賽的全過程承擔主體責任。
第十五條 全市性競賽應堅持公益性,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競賽各項工作由組織主體(主辦方)及承辦單位直接負責實施,不得進行委托、授權。組織主體(主辦方)應周密制定競賽活動實施辦法,確保任何單位、組織及個人不得向學生、學校收取成本費、工本費、活動費、報名費、會員費食宿費、參賽材料費、器材費和其他各種名目的費用,做到“零收費”;不得指定參與競賽活動時的交通、酒店、餐廳等配套服務;不得通過面向參賽學生組織與競賽關聯的培訓游學、研學、冬令營、夏令營等方式,變相收取費用;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資料、書籍、輔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不得面向參賽的學生、家長或老師開展培訓;不得借競賽之名開展等級考試違規收取費用。贊助單位不得借贊助競賽活動進行相關營銷、促銷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學生或組織學生參賽的學校轉嫁競賽活動成本。
第十六條 全市性競賽應堅持自愿原則,不得強迫、誘導任何學校、學生或家長參加競賽活動。
第十七條 全市性競賽應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學生平等開放,不得設置任何歧視性條件。
第十八條 主辦單位應嚴格專家選聘,選擇熟悉中小學教育教學情況和了解青少年成長規律,在相關領域有專業影響力的專家??茖W管理專家團隊,遵守利益回避性原則,命題和評獎等重要環節應建立隨機抽選專家機制。
第十九條 全市性競賽過程要遵循科學規范的程序、加強學術誠信的要求,明確競賽內容范圍要求,嚴格命題閱卷(評審認定),競賽結果須經過專家團隊嚴肅評審,公開結果及申訴渠道,杜絕弄虛作假、學術不端、有失公允的情況發生。
第二十條 全市性競賽以及競賽產生的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在競賽產生的文件、證書、獎章顯著位置標注南陽市教育局批準文號以及“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依據”等字樣。
第五章 日常監管
第二十-條 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市性競賽活動實行清單管理制度,清單動態調整,在市教育局官網公布并正式印發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中小學校、各類教育機構和其他機構不得組織承辦或組織中小學生參加清單之外的競賽活動,不得為違規競賽提供場地、經費等條件,一經發現,將予以嚴肅處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屬地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違規競賽嚴肅查處。對于各中小學校組織參加未經教育部門批準的競賽活動的,將追究學校相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二條 市教育局及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設立專門的舉報電話、郵箱,并通過調研、巡查等方式,密切與舉辦方,中小學校以及家長、學生的聯系,廣泛接受社會投訴舉報。第二十三條 舉辦方在組織實施競賽活動中出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違反作出的有關承諾等情況的,市教育局將通知舉辦方及時進行整改并上報整改情況。
第二十四條 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將由市教育局正式發函主辦方,撤銷其競賽活動,并要求主辦方切實做好善后工作。有關撤銷的決定等將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五條 教育部門依法依規對違法違規開展競賽的行為進行監管查處。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對競賽活動主辦方違反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民政部門對競賽活動主辦方違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市場監管部門對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六條 每年度競賽活動完成后,競賽活動組織主體(主辦方)要向市教育局報送賽事總結和財務決算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因教育教學工作需要,市教育局及其直屬事業單位舉辦的競賽活動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區域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負責區域內面向中小學生競賽活動(含全市性競賽活動在本區域內選拔賽、分賽等)的監督管理工作,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予以制止,并逐級上報。第二十九條 經教育部或省教育廳認定開展的全國性或全省性競賽活動,如需在我市舉辦,市內具體承辦或組織實施單位,在市教育局或受托專業機構集中受理申報時,參照本辦法進行備案,并提供授權文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在本市內由中方機構作為主辦方舉辦的國際性競賽,按照本辦法執行。境外國際性競賽在市內舉辦時,應由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中方機構合辦或承辦,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跨市域組織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市性競賽活動,需按照本辦法進行認定,并取得相關地市教育行政部門的認可。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其解釋權歸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