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休學:
1、因病經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2、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請假(包括病、事假)時間超過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課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確需休學的。
二、因病假辦理休學手續須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因事假辦理休學手續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后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準予休學。
三、休學期限一般為1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當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限,經學校審核,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可繼續休學。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
發布日期:2017-09-04 發布機構:南陽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