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號
2020年11月6日
南陽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2020年8月26日南陽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 劃
第三章 建 設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配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移交所需繳納的稅費,納入本級財政支出預算。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組織編制、報批、備案或者擅自變更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的;
(二)未將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的有關內容納入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
(三)未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預留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的;
(四)擅自改變規劃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性質或者改作他用的;
(五)在城市拆遷、舊城改造時,未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則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就近補償建設或者異地重新建設工作的;
(六)中小學校、幼兒園因合并、分立、置換、搬遷、停辦等需要對用地進行處置時,造成現有教育資產總量減少的;
(七)未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中明確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產權國有、建成后政府回購或者無償移交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或者未將其納入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的;
(八)配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不符合規劃條件、設計方案、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對建設項目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產權登記等手續的;
(九)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制定和執行中小學校、幼兒園年度建設計劃的;
(十)教育督導機構未依法履行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和建設執行情況專項督導職責的;
(十一)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一)毗鄰現有中小學校、幼兒園或者中小學校、幼兒園預留用地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影響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實施的;
(二)擅自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圍墻上倚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在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和房屋銷售現場,公示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辦學性質、規模和標準、計劃開工和計劃竣工日期等信息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期限移交配套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和相關資料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教育主管部門做出限期移交決定;逾期不移交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城鄉一體化示范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官莊工區、鴨河工區和臥龍綜合保稅區等管理委員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依照本條例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