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條件:
對教師、企業的偽造、使用教師資格證行為的處罰
二、監管部門:唐河縣教育體育局
三、監管對象:教師、企業
四、設定依據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0號)第二十五條: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相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歸檔備案。喪失教師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第二十六條:按照《教師資格條例》應當被撤銷教師資格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證機關撤銷資格,收繳證書,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第二十七條:對使用假資格證書的,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5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沒收假證書。對變造、買賣教師資格證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監管流程
1.調查取證;
2.發現問題收繳證書歸檔備案;
3.發現問題沒收假證書,作出處罰。
六、監管結果
1.發現問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發現問題作出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縣教體局2021年無行政處罰信息。